肥料查驗辦法 第10條 法規:肥料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0條 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