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16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於評鑑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認證評鑑之下列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供查核:一、驗證機構申請認證資料。二、評鑑報告。三、認證審查及決定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