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
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該類別之認證規範者,應於其原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重新給予認證,並配合認證有效期間之變更,換發認證證書。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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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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