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其驗證業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者。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者。三、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