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8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該類別之認證規範者,應於其原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重新給予認證,並配合認證有效期間之變更,換發認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