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該類認證程序規定之文件,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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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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