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認證規範: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之基準。二、追蹤查驗:指認證機構為確認經其…
- 第3條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其驗證業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者。二…
- 第4條認證機構應擬訂各類驗證機構之認證程序、追蹤查驗程序、重新評鑑程序、增項評鑑程序及認證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 第5條前條所定各項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認證程序:申請方式、申請書審查、文件核對、評鑑小組組成、文件評鑑、總部訪談、評鑑…
- 第6條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
- 第7條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前項認證證書…
- 第8條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
- 第9條驗證機構得就相同驗證類別,向認證機構申請增項評鑑。認證機構對於前項所定申請者,依增項評鑑程序審查認符合認證規範,應變更其…
- 第10條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 第11條驗證機構應遵守其認證規範及認證範圍,並辦理下列驗證業務:一、依其通過認證驗證類別相關規定辦理驗證、重新評鑑及增項評鑑業務…
- 第12條驗證機構與經其驗證通過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簽訂之書面契約,應記載項目如下:一、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產品本身、生產…
- 第13條驗證機構應配合認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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