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