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第10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期限;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