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 第10條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
- 第11條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及…
- 第12條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
- 第13條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
- 第14條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享有不可讓與第三人之全球、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
- 第16條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 第17條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
- 第18條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參考下列因素:一、研究開發費用。二、市場價值。三、替代之技術。四、業界接受能力。五、勞工安…
- 第19條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為必要之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
- 第20條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
- 第21條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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