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