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前條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六個月以上。二、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
- 第52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華裔學生,應具下列身分之一:一、香…
- 第53條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54條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 第55條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提供不實資料。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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