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9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製造工作 第14-9條 雇主符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雇主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