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11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製造工作 第14-11條 雇主符合第十四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雇主同一廠場申請第十四條之九第一項之認定,以一次為限,且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雇主相關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