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2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2條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