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並注重品德陶冶及專業精神之培養。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一,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