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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係對在職人員已擔任或準備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並已具備部分之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者,就其尚未具備部分之條件,施予相關課程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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