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