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第19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 第四節 轉業訓練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