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職業訓練法 第四節 轉業訓練 條文:第18~20條(共 3 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全文 第18條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第19條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20條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