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職業訓練法 第三節 進修訓練 條文:第15~17條(共 3 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全文 第15條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第16條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第17條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