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四、服務對象障別、障礙程度。五、擬設訓練職類及容量。六、收退費標準。七、訓練設備清冊。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