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24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準則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