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1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專業人員個人之事由,致其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之期間。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自資格認證證明屆期前,提具證明文件及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