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1條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之計算,得扣除專業人員因故未執行職務三個月以上之期間。前項期間之扣除,應由專業人員提具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