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0-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0-1條 專業人員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致未完成前條第二項之繼續教育時數且資格認證證明失效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前項人員應於一年內完成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始得繼續提供服務,及申請資格認證證明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