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8條 庇護工場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