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