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