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二、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三、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四、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五、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六、備份及還原之測試。七、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八、個人資料之刪除及銷毀。九、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十一、教育訓練。十二、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