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