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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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