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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三、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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