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1條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
- 第34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
- 第34-1條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 第35條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一、冒名頂替。二、持用…
- 第36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二、…
- 第36-1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二…
- 第38條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
- 第39條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
- 第40條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應檢人…
- 第41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應遵守監評或監場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監評或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
- 第42條術科測試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測試辦理單位、監評或監場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 第43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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