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6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二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6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