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8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第38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