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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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