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