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1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五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一、新開發之職類級別。二、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