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
四、未經許可將受委任、委託或委辦業務,再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單位。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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