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下列單位辦理所屬特定對象專案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三、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技能檢定。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國軍人員技能檢定。五、教育部辦理在校生技能檢定。六、依法設立之公會辦理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技能檢定。七、依法設立之工會辦理所屬會員技能檢定。八、其他依法或經專案核准之機關(構)辦理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