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下列事項: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十人以上。二、甲、乙級之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者,須配合全國技能檢定舉辦學科測試。但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另定各職類級別統一學科試題及測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