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2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