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