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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目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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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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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其種類如下:一、職前訓練。二、在職訓練及進修。前項勞動檢查員職務分成勞動條件檢查、一…
第4條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
第5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一、專業檢查訓練。二、法規研討。三、檢…
第6條
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未完成前條規定之專業檢查訓練者,單獨執行各該專業檢查之職務。
第7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勞動…
第8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於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有曠課情事或無正當理由受訓時數未達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處理。勞動檢查員…
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勞動檢查機構之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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