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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
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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