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為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