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