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但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職業災害特殊需要者,得隨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