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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