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